华南农业大学林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(试行)?xml:namespace>
为了深化院务公开,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,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,促进依法办事,规范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,根据《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(试行)的通知》华南农办[2012]44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细则。
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,是指我院在实施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、社会服务及管理过程中产生、制作、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二条 对于上述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。信息公开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合法、便民的原则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。
第三条 学院是本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,院长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,由院长任组长,党委副书记、行政副院长任副组长,成员由其他副院长、系主任、实验中心主任、工会主席、办公室主任组成。小组主要职责: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,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四条 学院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。学院信息公开前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,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。保密审查遵循“谁主管、谁负责,谁公开、谁审查”的原则。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公开。对难以确定密级的拟公开信息,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,交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,审核期间暂缓公开。
第五条 学院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。发现不利于校、院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,学院办公室应及时联系信息发布者予以澄清并采取适当措施,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。
第六条 学院应公开的信息内容:配合学校公开校名、院名、学院的办学地点、办学性质、办学宗旨、办学层次、办学规模,内部管理体制、机构设置、院领导等基本情况;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、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各层次、类型学历教育招生、考试与录取规定,学籍管理、学位评定办法,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;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;学科与专业设置,重点学科建设,课程与教学计划,实验室、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,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,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;学生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学费减免、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;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、专业技术职务等级,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,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;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与投诉方式;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、处置情况,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;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,留学生的管理制度;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第七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,按《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》(试行)华南农办[2012]44号执行。
第八条 学院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、学校秘密和不利于校园稳定的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不予公开。
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。负责学院的信息公开事宜,管理、协调、维护和更新本院公开的信息;按学校规定答复与学院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;编制本院的信息公开指南、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;协调对学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;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:学院网站、报刊、年鉴、会议纪要、简报;公共查阅、资料索取、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、设施。
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,设置信息公开专栏,及时更新信息,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二条 定期汇编规章制度,放置在学院办公室,供师生查阅,与教师和学生相关的规章制度,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。
第十三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,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。确定公开的,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;确定不予公开的,应当说明理由;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,报请学校审定。
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,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。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、学生意见的,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。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细则规定,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林学院
二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